1.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%税率征收,相当于在原来25%的基础上降低了40%。
2.从2019年开始,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从50%提高到75%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摊销。
3.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从五年延长到十年。
4.创投企业等可以按照其对中小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%抵扣应纳税所得额。
5.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。一个纳税年度内,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:
一、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(包括海淀园区;昌平园区、丰台园区、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朝阳区电子城、西城德胜科技园区)为G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。注册在开发区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一律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另外,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%以上的,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以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开办的那天起三年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至六年按15%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三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》(京政发[2001]38号),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:
1.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、测试仪器的费用,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;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、专利所发生的费用,经税务部门批准,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。
2.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%(含10%)以上的,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。
3.高新技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,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。